公益岗位帮扶
(1)安置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为16至60周岁的〔相对稳定脱贫户、农村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2)安置期限: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60岁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60岁),对安置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每次签订劳务协议期限不超过一年。
(3)安置条件:在合理开发岗位的前提下,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弱劳动力、半劳动力等帮扶对象。